关于人社部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解读

   2021-09-29 170
核心提示:  继2020年3月4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又于

  继2020年3月4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又于2021年7月1日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文系对该指引要点内容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指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并未至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但一方面是较为可靠的政策风向标,能够帮助企业理解宏观政策趋势,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企业建立电子劳动合同合规制度的重要参考,指导企业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时有效减少法律风险。

  第一条载明:“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载明:“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解读:本指引确认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虽然《劳动合同法》中仅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未出现“电子劳动合同”这一概念,但是,《民法典》第469条确定将符合法定要求的数据电文认定为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如此,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较为明确。另外,《指引》在附则中对“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定义与《电子签名法》中相同。

  第三条载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第四条载明:“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十六条载明:“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

 
标签: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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