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格式条款审查,遏制自动续费乱象

   2021-11-24 180
核心提示:  湖北的吴先生下载了某款App,并被上面“首充会员仅0.1元”的页面吸引,他就付费0.1元开通了会员。4个月后,吴先生发现自己被

  湖北的吴先生下载了某款App,并被上面“首充会员仅0.1元”的页面吸引,他就付费0.1元开通了会员。4个月后,吴先生发现自己被该软件扣除了272元。他重新打开页面后才发现,开通按钮上方有一行含有“7天试用,到期68元/月续费”的小字。据“新华视点”近日调查发现,当前,部分App自动续费套路深,引导消费者入坑,并给退订续费服务设置了诸多障碍。

  因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自动续费现在已然成了很多互联网产品的标配。同时,由于相关交易规则是由商家单方制定和提供的格式条款,现实中,自动续费条款往往沦为了商家“钓鱼式收费”的工具。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电子商务法也规定,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对照吴先生遇到的情况,该款App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并没有尽到法定的提示义务。

  自动续费备受诟病的另一个问题,是开通容易退出难。开通只要手指点一点,但要退订却“难于上青天”:有的来回折腾好长时间,有的还要转换几个平台;更有甚者,有的App已经下架,扣费却不停。退订程序也是由商家单方制定和提供的,所以同样是一种格式条款。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上述繁琐程序,显然极大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法律上也应视为无效条款。

  本是为方便交易双方自动续费,怎么就成了只方便某些商家“钓鱼式收费”的“利器”?格式条款由商家单方制定,是造成“跑偏”的关键。为此,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这一强制性规定明确了消费者拥有续约或解约的选择权,有效平衡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值得深思的是,相关规定如此明确,自动续费乱象为何还是顽固存在?将主要责任归咎于消费者意识缺乏,恐怕会有失公允。须知,个人、个案的,不但时间等成本高,还存在“点对点”的局限性。与之相比,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监管,让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交易规则得到及时处罚和纠。

 
标签: 政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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