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营销短信消费者能拒收吗?

   2021-11-12 130
核心提示:  许多消费者都有类似的经历:注册为某平台或商家的会员后,逢年过节少不了“短信问候”;电商大促前夕,收到的营销短信数不胜

  许多消费者都有类似的经历:注册为某平台或商家的会员后,逢年过节少不了“短信问候”;电商大促前夕,收到的营销短信数不胜数……这些短信能否拒收?不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商家能拒绝提供服务吗?人民网对消费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以作提醒。

  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注册商家会员时,一定要注意查看服务协议中是否包含同意接受对方提供商业营销、产品服务等信息条款。而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误导、欺诈、胁迫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法官提醒,会员与商家签订服务协议后,如会员想要变更协议中有关“接收商业营销信息”条款的,则属于对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可向商家提出变更合同的意愿,双方协商后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法官举例,比如个人在使用商家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须进行实名登记的,此类情形下,个人不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的,则商家无法为个人提供相应服务。但需要注意,商家收集个人信息也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

  消费者同意接收某商家的折扣信息,但是商家却向其推送了其他消费贷款平台的介绍信息,商家可以这样做吗?

  法官提醒,双方如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发送的。商家向个人发送商业短信应具备相应合同依据,不得超过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

  法官提醒,,可与商家协商处理,要求商家停止发送营销短信,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直接、最快速、最便捷的手段。

  第四,如果商家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途径;如果构成犯罪。

 
标签: 政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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