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律莫成为治理网络谣言的短腿

   2021-11-11 180
核心提示:  谣言,这一现实世界中的公害如今走入了网络虚拟世界,一时间,情绪的宣泄、利益的角逐、别有用心的搅局甚至无意识的跟风开始

  谣言,这一现实世界中的公害如今走入了网络虚拟世界,一时间,情绪的宣泄、利益的角逐、别有用心的搅局甚至无意识的跟风开始污染着本应是一片净土的网络世界。

  “网络社会也具有现实属性,是针对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场所,网络环境的广泛性和互动性使得谣言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更大,危害也就更深。”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说,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不能没有边界和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现实生活和社会形成危害。一个公民在享受网络上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微博的悄然走红,给谣言的制造和传播插上了“腾飞的翅膀”,穿上了“隐形的外衣”。当下决心动用法律手段来惩治愈演愈烈的网络造谣行为时,却发现存在着一些司法障碍,诸如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滞后、网络造谣的入罪标准、刑事制裁与行政防控的结合难题等。正在参与一个治理网络谣言课题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龙凤钊认为,治理网络谣言一方面要强调法律,另一方面也要网民言行自律,提高网民和网络运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

  谣言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无中生有,恶意捏造事实,另一种是捕风捉影,故意放大事实。对造谣和传谣的人,李欲晓说,应当加强网络中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不加甄别就传播虚假信息欺骗公众的人应给与相应的信用处罚,同时加大立法对造谣者的打击力度,让网络回归到自由发言并且可信的环境。

  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说,作为谣言的载体,网络平台是一个很好的着手点,我国互联网发展到现在,网络媒体不再是一家独大的局面了。对于谣言,网络媒体孤军奋战效果不大,只有大家都联合起来共同,才能营造更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同。

 
标签: 政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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