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官员免职并非什么大事,“天空飘来五个字儿,那都不是事儿!”,有任职,就会有免职。官员也不能例外,任免都需要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
近日,有关官员免职的两件事却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一则是“马拉松”式的官员免职。话说,去年11月,湖南省隆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许又展被实名举报,邵阳市纪委调查后,建议邵阳市质监局对许又展免职处理。但邵阳市质监局和湖南省质监局在落实这一免职建议时,经过160多天层层“报批”后,才走完“免职”程序。另一则是“斩立决”式的官员免职。据说,陕西省商南县近日在一次广场问政中当场免掉干部,当事人“掩面而泣”,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乍看,“马拉松”式的官员免职让人觉得在执行中踢了皮球,打了太极;“斩立决”式的官员免职,有“图一时之快”之感的同时,让人觉得给力,虽后来商南县委书记陆邦柱表示,当场免掉干部并非是鉴于其当场表现不佳的“一时冲动”之举,免职决定是根据纪委的情况汇报,现场紧急召开县委常委会作出的,符合相关规定。
无论是“马拉松”式,还是“斩立决”式,除了讲转变作风,讲求效率外,官员免职其实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对“免职”的情形,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等作了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官员免职,还有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配套的措施和要求。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 同志曾说过,制度问题更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可以说,一直来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包括官员免职,我们不缺好的办法、好的制度,也不缺探索、创新的举措,关键是需要规范的落实、有效的执行和有序的完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官员免职的原则性、指导性都很强,但执行还需进一步细化。首先,要贯彻落实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大监督执行力度防止在实践中变形走样。必须从学好、用好、监督好入手。一是学好条例。要认真领会中央精神,组织好学习,要把条例的学习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学习重点,在自学的基础上要集中学、重点学,必要时要通过培训学。纪检、组织部门要学前一步,在学好的基础上,学深、学透,为执行好条例打牢理论基础。二是用好条例。制度的执行力决定制度的约束力。好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