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一梯一户”却成了“两梯两户”,买方能否解除合同?

   2021-10-27 310
核心提示:  本报讯 一些开发商在卖房子时为了吸引客户,存在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的现象,消费者买到房子后发现与宣传严重不符。作为消

  本报讯 一些开发商在卖房子时为了吸引客户,存在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的现象,消费者买到房子后发现与宣传严重不符。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郝某与被告莱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莱阳某小区一处房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且原告称购房前被告宣传房屋是一梯一户,交房后实际房屋为两梯两户,房内多处需要修补改造,实际房屋与宣传不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其已付房款首付、已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及重新购房的差价损失,协助其办理解除网签手续。

  被告认为,未如期交付房屋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导致,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案涉房屋自始至终都是两梯两户设计,原告也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签名捺印,代表原告已经知晓房屋设计构造,被告从未将一梯一户作为卖点在销售过程中进行宣传。原告所说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事项,不构成民事欺诈行为,原告亦无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案涉房地产项目前期宣传彩页、原告亲属与被告处某销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在前期宣传过程中,确曾将相关户型宣传为一梯一户,样板间亦按照一梯一户设计,原告本意也是购买一梯一户户型房屋,但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的房屋并非一梯一户,且存在电源插座漏水浸泡地板、窗框边缘不整齐等质量问题的事实。

  第二,虽然原告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签名捺印,但该附件中并未对房屋户型等信息作出文字性的具体说明。结合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为制式合同,购房人一般缺乏房地产方面的专业性知识,难以通过房屋平面图直接看懂房屋的具体状况,普遍按照出售方的要求签名捺印等客观事实,应认为仅凭该签名捺印,不足以证实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自己购买的并非一梯一户房屋,亦不足以证实原告变更了自身的意思表示。

  第三,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十四条“宣传资料/公示文件/样板区”第1款中约定,被告以口头、宣传单张等形式表达和提供的信息,仅供原告参考,均不构成要约,如后期发生变化,不再另行通知。虽然原告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字捺印予以确。

 
标签: 政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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