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19日电 (记者孝金波)今日起至3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北京市交通委起草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求真”栏目记者发现“地铁内饮食将最多罚款500元”引发部分网民误会,在北京法制办官网“意见栏”中也成为讨论最热烈的一条。
在“征求意见稿”中,结合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2】和第六十四条【对禁止行为2的处罚】来看,“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将采取“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非是部分网民所理解的“只要在地铁内食就会被罚款”。
有网民提出建议,如果是不舒服的时候,连水都不能喝一口,拥挤的地铁内会更加憋闷。还有血糖低的网民称,偶尔突发状况,不吃东西会比较危险。对其他的禁止行为,有网民建议更加细化,比如裸露等行为也要进行限定。另外,网民建议,地铁内的管理要跟上来,比如对发小广告或打架等行为,应该迅速处置。
此外,记者整理了第三十条【禁止行为1】、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2】所对应的处罚,供网民参考。如有建议,请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和首都之窗网站发表意见。
第六十三条 【对禁止行为1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轨道交通设备设施资产所有者、运营单位有权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2】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破折号后为第六十四条【对禁止行为2的处罚】对应内容)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运营单位有权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扰乱公共安全秩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运营单位有权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