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更安心

   2021-10-22 110
核心提示:  近年来,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

  近年来,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为灵活就业注入新活力。但同时,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社会保障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也相继出现,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新挑战。

  为新就业形态发展创造更好条件,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司法实践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哪些显著问题?如何化解?

  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近日,北京昌平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刘先生在某科技公司担任电视售后安装人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件计算,公司每月上旬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支付上个月工资。科技公司称双方为承揽关系,刘先生负责接单安装电视,公司与刘先生对电视商家提供的费用进行分成,刘先生自行安排工作,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只是为其派单,刘先生根据安装、维修件数领取相应报酬。

  某月,因未完成安装任务,公司扣除刘先生1500元。后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等。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证据情况,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刘先生1万元。

  “本案中,公司定时为刘先生发放工资报酬,对其工作进行管理和评价,双方从属性特征明显,已构成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解释,互联网时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从属性特征显著减弱,如劳动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单,以及接单的时间、区域、范围等,但如果有明显符合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则本质上仍构成劳动关系。

  昌平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郑维岩建议,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一些新型用工模式,双方也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报酬分配、工作要求,以及发生纠纷时的责任承担方式等。

  外卖送餐已经成为一种代表性的新就业形态。然而近年来,外卖送餐员等群体遭遇意外事故后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介绍,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针对传统的用工方式设。

 
标签: 政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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