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直击:“套路贷”的数宗罪

   2021-10-20 200
核心提示:  “我妻子于2019年1月11日喝农药自杀……她死后我们从她手机上发现大量贷款APP、催款短信、陌生电话记录,并且很多亲朋好友接

  “我妻子于2019年1月11日喝农药自杀……她死后我们从她手机上发现大量贷款APP、催款短信、陌生电话记录,并且很多亲朋好友接到网贷平台的催收电话……她为了还钱四处借钱,后承受不了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后选择喝农药自杀。”

  这是甘肃兰州特大“套路贷”案一名受害人在判决书中的自述。这起案件受害者达39万余人,其中89人因逼债催收自杀身亡。

  人民网《人民直击》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套路”骗取他人财物。部分“套路贷”还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迫使被害人家破人亡,扰乱一个区域的经济、生活及司法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专家指出,“套路贷”往往表现为集团性、有目的的犯罪,借款人或出借人要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各地政府应加强对非法集资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和排查。

  2014年1月,被害人罗某向被告人范某借款30万元。范某安排下属与罗某等人签订计入利息及“保证金”的借款金额为42.6万元的虚高金额借款协议。之后,罗某再次向范某借款25万元。范某采取同样手段与罗某签订35.5万元的虚高金额借款协议。

  在偿还13.9304万元后,罗某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还款。范某安排下属将罗某等人起诉至陕西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诉讼请求以虚高的协议金额78.1万元为基准,对尚余借款64.1696万元进行追息求偿,在诉讼过程中隐瞒相关证据真实来源,并作出虚假陈述。法院从罗某等人处执行61.4286万元。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范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为民事纠纷、其行为属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一审认定“套路贷”明显错误。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范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基于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客观情况,隐瞒日后以包括虚高金额在内的借款金额作为本金再行追息求偿的事。

 
标签: 政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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