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观念日趋多元化,失败的婚姻不再是束缚人身自由和情感追求的枷锁。当下,离婚率居高不下,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协议离婚因具有自由、高效、低成本等特点,成为夫妻离婚的主要选择。然而实践中,夫妻双方尽管签订了离婚协议,但事后仍然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为预防和减少纠纷,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通过整理近期审理的涉协议离婚纠纷典型案例,旨在为离婚夫妻给出正确的“告别方式”。
王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2010年10月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王先生与其父母及另外两个兄弟签订分家协议,内容为昌平区百善镇某村宅基地北房5间产权归王先生父亲所有,东房5间产权归王先生所有,全家人无异议。
2018年1月,王先生父亲与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分得房屋一居室1套、两居室4套,拆迁款240余万元。2018年12月,王先生和王女士作为产权人与村委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选房确认协议,分别获得1套一居室和1套两居室。
后来王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约定位于昌平区百善镇某村的一居室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5万元作为补偿。
原告王女士认为离婚协议中处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王先生的父亲未经原告同意与6名被告私分拆迁款,侵犯了她的权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宅基地拆迁款5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王先生于2018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中对拆迁安置利益以及一次性补偿问题作出了约定,且表明双方再无纠纷。由于双方居住的宅基地在2018年1月就已启动拆迁安置工作,对于补偿政策、补偿数额等已经明确,作为家庭成员的王女士不可能不知晓相关事实。在此情形下,其与王先生就离婚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本身也包含拆迁安置利益,因此应认为双方就财产问题已一次性解决。王女士称离婚协议中处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依据分家协议已经获得部分房屋权利,故而应认为王女士知道其与王先生婚内财产的范围,最终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较为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