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在校学生需警惕勿成“两卡”犯罪“工具人”

   2021-10-14 180
核心提示:  近年来,部分在校学生被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近年来,部分在校学生被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在联合印发的通知中强调,对于涉“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要坚持预防为先,加强以案释法,深入开展校园法治宣传和思想教育。

  许某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2020年6月,为寻找暑期兼职,许某联系朋友程某帮忙介绍工作,程某介绍许某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每张卡价格人民币100元。许某按程某要求先自行办理了1张手机卡,后在程某带领下在7家银行各办理了1张银行卡,并将上述7张银行卡和手机卡交给程某,程某向许某转账人民币200元(另有人民币500元尚未实际支付)。交付银行卡后,程某告知许某银行卡系用于为他人转移赃款。许某为了赚钱,未采取补救措施。经查,上述7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2020年10月,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以许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到许某所在学校调取相关资料。经了解,许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后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卡人程某因涉嫌其他犯罪事实被另案处理。

  涂某通系某大学在校学生。万某玲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

  2020年11月3。

 
标签: 政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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