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

   2021-10-30 120
核心提示:  7月25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近日,由四川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彭州旺驰物流有限

  7月25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近日,由四川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彭州旺驰物流有限公司“3·14”柴油罐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实现一次性磋商成功,达成赔偿金额329254.15元。这也是今年3月德阳人民渠遭柴油污染事件的新进展。

  记者了解到,7月22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彭州旺驰物流有限公司“3·14”柴油罐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议。由于此次事件造成成都、德阳跨界污染,按照管辖原则,由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省生态环境厅作为指定部门负责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会上,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向彭州旺驰物流有限公司因其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了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29254.15元(其中污染处置费为170638.13元,财产损害为158616.02元)的主张,并向赔偿义务人阐明了调查结论、鉴定过程及结果、法律依据。

  据了解,这是《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出台后,省本级成功磋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这次磋商成功,对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了强力的示范作用,我们将在总结本案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观念成为社会共识,倒逼企业守法经营成为常态。”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协商的活动。

  磋商时,会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

  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将会在30日内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记者 张宇)

 
标签: 政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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